原标题:【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舱单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就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舱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对于船舶运输即总提单和分提单。总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签发的提单(即MASTER B/L),分提单是指在总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即HOUSE B/L)。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一)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二)转运货物,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办法》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以及理货报告等电子数据。
四、负责传输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章及《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见附件)时限向海关传输运输工具及舱单电子数据。
五、出口货物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杏彩体育注册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后,即视为货物运抵,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运抵报告传输后,杏彩体育注册货物、物品应当在3日内装载完毕。
六、同一船舶载有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进境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集装箱船舶和非集装箱船舶传输时限分别传输原始舱单数据。
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调拨进出境空箱电子数据;空箱未按报送数据实际装卸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空箱的电子数据变更手续。
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2.进境航程超过4小时的杏彩体育注册,“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
进境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